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14-0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规范我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

(二)以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在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把原始记录、研究报告、结题报告和相关专家鉴定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到科研处,作为技术档案存档。否则,不予结题。

(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六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三)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条 对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八)其他:如伪造学术经历,滥用学术信誉、一稿多投等

第三章   举报和认定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是学院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一)科研处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

(二)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建议学院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处理和复议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将其审议通过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学院,由院务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形成书面处分决定。处分内容包括:  

(一)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于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予以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调查人,若被调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学院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书中应明确处分期限。处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学院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