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依据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任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数为11人,其中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事宜组织调查、核实;
(三)审查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报请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书面申诉进行登记和审查,汇总材料,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会议协调及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或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权申诉的申诉人,其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代申诉人进行申诉。书面申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四)学校已作出的原处理决定书;
(五)申诉人提交的证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诉人,对申诉作出受理、暂不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暂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况,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四)对同一处分或处理决定当事人只能申诉一次,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五)无合理证据。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复查小组,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形成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报告,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区别不同情况,形成以下复查决定:
(一)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申诉期间对申诉人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
(一)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