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情形之一,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隐瞒、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六)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算。受处分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相应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至毕业时止。学生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参加违纪所在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在评奖评优工作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取消参加上一学年评奖评优的资格;

(二)如在享受助学金期间,则停发助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法律,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煽动闹事者;严重影响学校的教学、生活、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办公场所、教学区、生活区等校园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挪用或盗用单位印章、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盗用他人证件,或伪造、涂改、盗用、转让文件和证明等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破坏国家机关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者,除按规定承担事故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学校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采用非正常方式干扰工作有序推进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翻越、攀爬校区、办公场所、教学区、公寓区等围墙、围栏、建筑设施及构筑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翻越、攀爬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十一)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吸毒、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观看淫秽录像、淫书(画)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猥亵、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私自拆开或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递、包裹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有其他侵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公私财物的,除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拾物拒不归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蛊惑、纵容他人打架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网络安全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饲养或接受他人暂存、寄放动物的,除责令将动物带离出公寓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从事、参与销售、租赁或中介服务等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乱贴(发)广告、传单等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晚归、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外宿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四)在宿舍留宿他人(校外人员等)或在他人宿舍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他人或让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用电、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学籍注册、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组织非法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非法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违规者,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课程修读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学校将予以取缔,并视其情节对主要发起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行为的,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分权限、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纪律处分。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纪律处分,教务处负责学生教学管理、学术不端相关纪律处分。学生学术不端受理、调查、认定、处理等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定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原《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201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