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学校章程及《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奖学金评选。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校设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财资处、就业办、招生办、团委以及各系等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评选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审定学校奖学金名单,解决学生奖学金评选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各系成立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系评审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系教学管理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系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实施,产生系奖学金推荐名单以及解决与本系奖学金评选有关的问题。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六条 国家设立的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

(二)学年奖学金;

(三)社会专项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设立突出贡献奖励:凡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科技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取得突出成绩或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章  评选要求

第九条 学生参评各类奖学金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章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热爱学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团结同学,尊敬师长,乐于奉献;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依规免测的除外);

(六)评奖学年无挂科、补考、重修(不含公共选修课)。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弄虚作假的;

(二)评奖学年内受过纪律处分或评奖时处在处分影响期的;

(三)恶意拖欠学费的;

(四)不符合评优奖励周期要求的。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由各系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不得重复获得。

第十三条 凡在奖学金评选中弄虚作假,构成违纪者,将依据《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分别按《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

(一)“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最高级别奖学金,旨在表彰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对学校发展建设做出重要贡献的学生;

(二)“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人;

(三)参评学生除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1.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0%

2.在思想品德、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3.对学校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4.其他方面特别优秀者(参考《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中特别优秀注释)。

第十六条 “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一)“学年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2000/人、1500/人、1000/人;

(二)参评学生除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专业的前30%,在同一专业中按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确定;

2. 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当学年无重修、补考;

3.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第十七条 “社会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一)“社会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以鼓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能力,而设立的奖学金。

(二)“社会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见各项评奖细则。

第十八条  各类奖学金名额划分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省教育厅规定为准;

(二)“校长奖学金”名额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学年奖学金”名额比例划分:一等奖学金名额占比为参评学生的0.5%,二等奖学金名额占比为参评学生的1%,三等奖学金名额占比为参评学生的2.5%;“社会专项奖学金”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各类奖学金于每年9-11月开展评选工作(“校长奖学金”评选时间为偶数年9-11月)。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系审核,系评审小组确定本系奖学金评选拟推荐名单,在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确定奖学金名单,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推荐名单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对评选出的各类奖学金获得者除给予物质奖励外,将由学校集中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记录装入其学生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国家设立奖学金按国家要求执行,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表彰奖励形式及资金管理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与本办法类似的其他奖学金评选办法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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