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或“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各本、专科(高职)专业的学制即基本修业年限,以各专业在教育部、省教育厅备案或审批结果文件中的规定为准,一般为本科专业4年、专科(高职)专业3年。

第四条  学校各专业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含在校正常学习的年限以及因休学、参军等原因不在校学习但按规定保留学籍的年限,最长不得超出基本修业年限2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 休学创业且已取得一定成效,需要继续休学推进原有创业项目的,经批准最长可以累计休学4年;

(二)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按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学校认为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我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新生入学

第七条  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得到批准,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到校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实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学校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及复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患有较严重的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可以拒绝办理入学手续,但新生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较严重的疾病,是指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的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乙类传染病,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所列“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

第十条  未入学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按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但没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一)身体或心理健康状况不佳,需要治疗或休养;

(二)家庭存在实际困难确需照顾;

(三)独自或以主要参与人身份合伙创业;

(四)参加国家组织的国家级体育、科技竞赛或集训;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

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或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

逾期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未请假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权利。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复查核实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学校视情况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并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学校可按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由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及复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其他学校转学到我校的学生,应当按照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  在籍学生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享有在校生的权利。除在保留学籍期间外,学生每学期开学均须注册一次;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其学籍有效性自动中断。

第十五条  除在保留学籍期间外,学生每学期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学费一般在秋季学期即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纳。转入、复学学生的学费,在办理入学、复学手续时按转入、复学专业及年级当年的标准缴纳。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系报到,并由所在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期限为1个月。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

(四)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注册时有伪造缴费凭证、编造虚假请假理由、编造虚假暂缓注册事由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注册无效,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和安排,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完成其它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重修。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明确标注。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全部必修课程并考核合格(含补考、重修合格),且获得规定数量以上的选修课程学分,否则不准予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考核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缓考等手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视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包括学习成绩警示和学习纪律警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给予警示教育及留级、降级、退学等学籍处理;严重违反学习纪律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修读、课程考核、成绩管理、学业警示、创新创业、失信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具体事项,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课程修读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特长,学校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校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事项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但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列“不得转学”情形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校转学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事项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转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暂时中断在学校的学业,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规定期限。待导致休学的原因排除之后,学生可以再复学到学校继续学习。

休学分为两类,一是学生主动申请休学,二是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而对学生作休学处理。学生因病、经济困难、创业、出国学习及其它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在不涉及学籍处理或恶意逃避学籍处理的情况下,学校原则上准许其休学申请,休学时间自学校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一次休学的时长原则上为1年,累计休学时长不得超过2年;但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创业、应征入伍等情形的,累计休学时长可以超过2年。

休学1年期满后需继续休学的,除应征入伍学生以外,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或复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认为应当休学,对其作休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因伤、病经医院诊断,应当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6周(以42个自然天计,以下同);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

(三)一学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6周;

(四)继续在校可能对本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者可能对学校工作、他人学习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六)学生因妊娠、生育等不宜在校学习;

(七)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学生所在系填报休学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休学,学校将学生学籍的电子注册状态变更为“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应征入伍期间,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在此期间,我校只负责按规定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当在学校同意休学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作休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休学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学生在办理完复学手续之前,不得入住学校学生公寓,不得在学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身心是否健康,能否在校正常学习;

(二)在休学期间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行为是否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

经复查核实学生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学校视情况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可以在校正常学习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根据其休学时长和休学前已修课程情况,原则上编入所学专业的低年级就读。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二是学校对学业状况或身心健康状况等符合应予退学情形的学生按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出具同意退学的通知,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或无法修完学校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的;

(二)不合格课程第二次(即有两个学期)累计达到11门及以上,或累计达到36学分及以上,且未提出留级、降级申请的;

(三)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1门及以上,或累计达到36学分及以上,且未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提出延长学习期限未得到批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程序,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按《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四十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同意退学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信息及退学文件由学校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学籍按规定予以注销。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在校学习1年或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如退学学生需要,可以出具退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记录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四条  已注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包括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且达到以下全部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一)全部必修课程考核合格(含补考、重修合格和同意免修、免考),且获得规定数量以上的选修课程学分;

(二)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测条件;

(四)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已注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第四十三条所列全部毕业要求的,除应作退学处理的以外,准予结业,并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后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除办理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以外,作肄业处理,办理完离校手续后颁发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可以返校补考、重修。

第四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无论是毕业还是结业、肄业,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之后都不再具有学校的学籍,都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在学校。

第四十八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或持有本校毕业证书的本科学生,并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按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在其离校后的2年内可再次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事项,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信息变更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配合学校完成电子注册工作,并对本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制定的《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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