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就业办、各系以及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五条  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系认定工作细则、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系教学管理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六条  各系指导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主任担任组长,遵循回避原则,由不参与认定的班委、宿舍舍长及一般同学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三章  认定类别与标准

第七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乐山当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符合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且未再就业,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家庭且缺少固定经济来源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固定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符合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2)城乡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子女;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其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4)父或母亡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5)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6)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

8)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或取消已认定的资格:

1)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2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3)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4)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九条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9月启动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首次申请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认定)及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不能采取公开票选的方式,应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调查走访和个别谈话了解的信息,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综合因素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拟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困难档次,上报系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对特别困难却未申请认定的学生,可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班级拟申报名单。

3、系初审公示。系认定工作小组对各班级认定工作流程、评议结果进行初审,拟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办公室。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审定备案。学生资助办公室对系认定工作流程、初审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和各系要建立并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维护学生资助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定期开展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各系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个别访谈等方式核实认定情况,及时发现困难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

第十四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认定和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根据《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成理工学发[2008]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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