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56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工作中,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各系以及学生处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人以及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各系成立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细则,通过民主评议等额确定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组长,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系教学管理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申请者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4、参评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评选范围的 1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前10%无法评出的,可扩展到前30%,须参评学年有一次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5、参评学年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数据库。
6、同等条件下,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荣誉者优先。
7、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选具体程序:
1、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时间以国家文件要求为准。
2、各系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各系评审领导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推荐名单,在全系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4、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系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上报四川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5、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开展公示的部门提出异议,系或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和各系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后成立督查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如核实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形,学校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银行卡发放,并颁发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在评奖、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13日